2020年4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通过非公开或者配售方式减持的相关要求和安排进行细化。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新增了非公开转让减持和配售减持,不仅丰富了首发前股东尤其是创投基金进行减持的方式,并且有助于减少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持股限售期也做了一些不同于其他板块的设计,包括:
(1)对上市时已经盈利和上市时未盈利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要求,上市时未盈利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期普遍高于上市时已盈利公司的要求;
(2)明确对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制,类比董监高的持股限售要求;
(3)科创板新设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所以对其跟投持股也设置了明确的2年限期。
总体来看,2007年以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减持规则出台之前(2007-2015)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股份变动做出要求:
(1)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以下情形不得转让股票(限售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董监高人员离职半年内,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二、2016年减持规则出台后(2016.1-2017.5)
2016年1月初,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合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做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不适用上述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020年4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通过非公开或者配售方式减持的相关要求和安排进行细化。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新增了非公开转让减持和配售减持,不仅丰富了首发前股东尤其是创投基金进行减持的方式,并且有助于减少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持股限售期也做了一些不同于其他板块的设计,包括:
(1)对上市时已经盈利和上市时未盈利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要求,上市时未盈利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期普遍高于上市时已盈利公司的要求;
(2)明确对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制,类比董监高的持股限售要求;
(3)科创板新设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所以对其跟投持股也设置了明确的2年限期。
总体来看,2007年以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减持规则出台之前(2007-2015)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股份变动做出要求:
(1)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以下情形不得转让股票(限售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董监高人员离职半年内,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二、2016年减持规则出台后(2016.1-2017.5)
2016年1月初,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合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做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不适用上述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三、2017年5月减持新规出台以后(2017.6-2017.8)
2017年5月末,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扩大监管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等: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应当进行减持计划的披露;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且如果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仍应当满足上述限制且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孰低原则),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关于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且如果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仍应当满足上述限制且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孰低原则),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关于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